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作者:信息工程学院       编辑:宋静静       复审:马骋       终审:       来源:信息工程学院       发布时间:2020-07-06 09:49      ;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实验室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我校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不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建立健全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验室档案机构,落实人员编制、档案库房、发展档案事业所需设备以及经费;

第四条研究决定实验室档案工作中的重要奖惩和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实验室档案是负责实验中心档案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实验中心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库房和设施。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存放涉密档案应当设有专门库房。存放声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档案,应当配置恒温、恒湿、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

第六条档案馆的管理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综合规划实验室档案工作;

(二)拟订实验室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负责贯彻落实;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实验室的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编制检索工具,开展编研工作,编辑、出版实验室年鉴、大事记等资料,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组织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文件归档工作;

开展对实验室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七)利用档案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功能;

第七条应当为档案馆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

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列入我校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实验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实验室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以及现代化管理技能。

第九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长期接触

有毒有害物质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其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有关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十条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工作的检查、考核与评估制度,定期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明确岗位职责,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实验室档案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应当将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实验室档案门类分为教学、科研、基本建设,仪器设备,产品生产和科技开发等6类和人物档案、实物档案、教师业务档案等,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按《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档案实体分类法与档案工作规范》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电子文件的归档要求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电子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归档时间为:

(一)教学类档案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应当在次学年寒假前归档;

(二)设备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第十四条档案馆应当对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和编号。

第十五条档案馆应当按照《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实验室档案实体分类法和档案工作规范》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对保管期限已满、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经有关部门鉴定并登记造册报学校批准后,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十六条实验室档案馆应当采用先进的档案保护技术,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者字迹褪色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或者复制。对重要档案和破损、褪色修复的档案应当及时数字化,加工成电子档案保管。

第十七条实验室档案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实验中心报告,及时处理。实验室档案库房的技术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条件保障

第十八条应当将实验室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我院预算,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十九条应当设立专项经费,为实验室档案配置档案管理现代化、档案信息化所需的设备设施,加快数字档案馆建设,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与数字化校园建设同步进行。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二十条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实验室档案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

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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