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教学中心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备。
第三条 学校特种设备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统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教学中心与资产处负责特种设备归口管理,建立全校特种设备信息档案,指导并审核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停用、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监督使用单位按时进行定期检验、实施特种设备日常维护,检查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情况,维护《特种设备管理系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办理特种设备各项业务,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制定并执行特种设备巡检、使用、维修保养制度。
第四条 购置国产特种设备应当选择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厂家生产的特种设备。购置的进口特种设备应当符合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并经检验合格。不得自制或者擅自改造特种设备。
第五条 安装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厂家,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办理申报手续,不得自行安装。
第六条 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手续。校外使用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要求及时办理各项业务。
第七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租赁经营资质的单位签约租赁。
第八条 使用特种设备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第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交由当地特种设备检测所(以下简称特检所)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特种设备的附属仪器仪表应当及时进行校验、检修。
第十条 停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特种设备不得使用,无需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已停用特种设备重新启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重新启用手续。
第十二条 改造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报废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到原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变更特种设备产权,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维保和大修,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制造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经特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等相关资料和文件;
(三)特种设备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相关检验报告;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五)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六)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七)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记录。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具体管理工作、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办理特种设备相关手续、实时维护特种设备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并在特种设备或周边醒目处张贴或悬挂。
第二十条 气瓶安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解释。